一、依據歐盟通知WTO秘書處編號G/SPS/N/EU/567文件(如附件)辦理。
二、依據歐盟通知,自發生星天牛之第三國輸入寄主植物之檢疫規定如下,並預計自113年7月1日起適用:
(一)所稱寄主植物係供種植用且其莖部、根頂(Root collars,根與莖相接處)或最粗部分超過直徑一公分以上之Acer spp.等植物,詳如通知文件。
(二)寄主植物輸入歐盟時應檢附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下列事項:
1、該植物應全程種植於依據相關植物檢疫措施標準(ISPM)規定建立的非疫生產區域,且應受原產國植物保護機關註冊及監管。
2、植物在出口前至少兩年內生長於下列區域,或者齡期小於兩年植物,其整個生命週期中都在下列區域生長:
(1)依據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建立之非疫生產點;且受原產國植物保護機關註冊及監管;
(2)每年進行至少兩次星天牛之官方調查,且未發現有害生物的跡象;
(3)非疫生產點具防止特定有害生物進入之物理保護,採用適當的預防性處理措施,周遭並有寬度至少為1公里的緩衝區,每年針對特定有害生物的存在或跡象進行官方調查;
(4)植物於出口前接受官方檢查是否存在特定有害生物,特別是根及莖,包括針對性的破壞性取樣。
3、倘為嫁接植物,其砧木須滿足前揭條件,接穗符合下列要求:
(1)出口時,嫁接接穗的最粗處直徑不大於1厘米。
(2)該嫁接植物每年進行至少兩次星天牛之官方調查。
4、應於檢疫證明書「原產地」項下標示非疫生產點名稱。
5、所稱官方調查應基於植物有害生物之健全統計及風險調查一般準則,所使用的調查設計及抽樣數應達足夠信賴區間,盡量降低植物受侵染風險。
(三)前揭輸入歐盟境內的特定植物應於入境港埠或其指定目的地接受輸入檢疫。檢驗方法應旨在檢測特定有害生物的任何跡象,特別是根部和莖部,並包括針對性的破壞性取樣。檢驗樣品的數量應達99%的信賴水平區間,可檢測到至少1%受侵染之水平。